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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聲,2632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士閎(原名鐘士閔)

聲請 人 即 選任辯護人 何祖舜律師吳明亮律師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之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8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814號案件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非正當目的之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鐘士閎(下稱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814號審理,並經本院駁回上訴,目前仍於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內,為核對民國115年4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之正確性,俾確認被告於上開準備程序中是否有受不當誘導,而有錯誤或遺漏,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聲請許可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為確認準備程序筆錄記載有無錯誤、遺漏,為被告主張訴訟權益,聲請交付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814號案件於115年4月16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核其聲請係於法定期限內所為,並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且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之情形,依法自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上開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非正當目的之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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