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任振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2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法 官 馮昌偉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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