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信雄即張黃市之承受訴訟人
張記華即張黃市之承受訴訟人
張森昆即張黃市之承受訴訟人
張政元即張黃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萬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5年9月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5年9月10 日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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