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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HDV,115,司票,1514,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8:2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514號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上列聲請人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KAMUTTHACHAT ATSADAWUT(中譯:阿薩)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