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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家聲,69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陳偉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寶琛間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之一,該案係部分繼承人反悔不履行遺產分割協議所提起,聲請人因而提起反請求,系爭事件現由謝茵絜法官(下稱承審法官)審理,承審法官於民國115年3月27日開庭時對聲請人訴狀不滿,對聲請人有諸多偏頗指責,並製作與聲請人陳述相反之筆錄,該日筆錄內容有偽造之文字,復在卷宗封面對聲請人寫下「瘋(狀紙AI)」之侮辱性字眼,又為逃避聲請人提起之反請求,徵收超額訴訟費用,計畫以不斷增加裁判費,霸凌聲請人,使聲請人疲於抗告,最終無力繳費而裁定駁回,又在卷宗封面寫下「分反訴以後,用exp駁→僅可能抗告,而可結案」;另系爭事件本訴之裁判費計算亦有嚴重錯誤,依偽造之筆錄,以本訴訴訟標的,對反訴徵收超額裁判費,同時以實體法上請求權,認定訴訟標的不同,裁定與理由自相矛盾,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該規定,聲請法官迴避。

二、按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該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欲聲請迴避之法官所審理,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此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09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

三、查抗告人就115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事件,聲請承審法官即本院家事法庭謝茵絜法官迴避,然因本院法官116年度事務分配,自116年8月26日起,系爭事件已改由沈婷勻法官接辦之情,業據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誤,系爭事件已非原承審法官審理,則抗告人聲請原承審法官迴避,已無所憑。是以,聲請人聲請原承審法官迴避,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曹惠玲法 官 李政達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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