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02號原 告 彭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7,5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5年9月10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5年9月10日書記官 余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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