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被 告 豐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5萬4177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紀孫愷
編號 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元/㎡)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1.14 34,000元 3分之1 2,732,92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20.51 34,000元 3分之1 3,632,447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5.87 34,000元 2分之1 4,519,790元 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78.68 34,000元 2分之1 4,737,560元 5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38 34,000元 2分之1 431,460元 合計 16,054,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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