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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補,2438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38號原 告 時代社群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展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赫爾曼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73,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紀孫愷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8%A3%9C%2C2438%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