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2號原 告 鄭貞枝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複 代 理人 黃邦哲律師楊偉奇律師被 告 陳一德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21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4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逕寄被告訴訟代理人):
1.民法第419條第1項規定: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贈與,法律依據為何?
2.民法第419條第2項規定: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塗銷」移轉登記,應非適當,是否更正聲明?
3.原告聲請訊問證人鄭圳城,請具狀表明證人於何時、地見聞何事可為本件證據資料。
4.原告聲請訊問證人張永鈞,請具狀表明證人何時前來設置斷電設施,並提出相關單據。
三、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逕寄原告訴訟代理人):
1.114年9月28日「友人」商請被告協助,友人為何人?被告前往何處?請提出該友人書面證明。
2.就證人張永鈞設置斷電設施事實之真否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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