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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EV,115,中補,3697,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8:3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吳政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3697號原 告 吳政烜 代 理 人 許立功律師複代理人 廖上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維壯、大墩遊覽車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吳俊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