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HM,115,抗,483,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8:31 UTC・官方原始連結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提出各級法院定應執行刑案例供參: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助馨字第2664號,詐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次)、1年4月(2次)、1年2月(6次)、1年1月(3次)、7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86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7次)、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助辛字第1625號,詐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1次)、1年6月(3次)、1年3月(1次)、1年2月(6次),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竊盜判處有期徒刑3月(9次)、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執癸字第15423號,詐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2次)、1年3月(1次)、1年2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執癸字第4427號之1,詐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4次)、1年4月(3次)、1年3月(11次)、1年2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執癸字第11520號,詐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次)、1年5月(2次)、1年4月(3次)、1年3月(2次)、1年2月(6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9、51、99號,詐欺共3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⑨本院115年執鑑字第880號,詐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57次)、1年7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執準字第4792號,詐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2次)、1年(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執準字第2141號,詐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2次)、1年2月(2次)、1年1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執明字第5721號,詐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次)、1年7月(1次)、1年4月(1次)、1年3月(5次)、1年2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⑬最高法院115年執已字第5521號,詐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次)、8月(1次)、9月(1次)、10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⑭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應執行2年3月。抗告人即受刑人陳盈霖(下稱抗告人)所涉犯罪為妨害公務1罪、持有二級毒品1罪、竊盜20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並有另案判處有期徒刑3月,總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11月。然上開案件之受刑人所犯較抗告人所犯之危害社會程度為嚴重,卻判刑比抗告人輕微,且抗告人所犯多為竊盜汽車供代步使用,並沒有將所竊得汽車送往解體或變賣換取金錢,抗告人所竊得之車輛亦已全數找回,並無損害汽車,抗告人所犯尚屬輕微犯罪,與詐欺集團犯罪行為及被害人財損金額有天壤之別。又例如:①李姓男子當車手9天領走新臺幣(下同)300萬元,51人受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51罪判處宣告刑有期徒刑62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李男抗告稱其只是底層車手,以相當於殺人、販毒犯行量刑太苛,二審去年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②余姓男子指揮旗下車手向6名被害人收款1413萬餘元,偵審否認犯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宣告刑有期徒刑1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余男也是頻呼太重,二審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上開案件罪刑重大,量刑卻較抗告人輕微。亦有其他重大刑事案件:①曾姓縱火慣犯因縱火害鄰居情侶1死、1重傷,僅判處有期徒刑8年;②製造二級毒品、喵喵成品、半成品、200公斤之桃園某國中理化老師梁大晏重大危害社會,僅判處有期徒刑7年9月;③臺南狼師猥褻偷拍6名女童,共37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④臺中豐原命案,長期心理虐待逼死1家5口詐財,極度惡劣,恐嚇還傳割腕照逼投資人,詐1500多萬元,僅判處有期徒刑11年;⑤自由時報民國115年6月3日刊登騙54人撈6400萬元,收簿頭判3年半,以上他案量刑結果較抗告人為天壤之別,抗告人輕微犯罪卻僅差放火、殺人犯1年4月有期徒刑,對比刑期,抗告人將與殺人重犯同罪同刑罰,請求持悲天憫人之心,給予抗告人一個公平、公正的合理定應執行刑裁定。㈡114年5月間抗告人兄長因中風癱瘓送至療養院,114年11月13日抗告人母親死亡,家中僅餘二哥支付兄長龐大醫療費用,請求給予抗告人一個自新悔過的機會,抗告人本次犯罪並非累犯及5年內再犯,懇請發回,給予從輕從新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而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
三、查本件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裁定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抗告人經檢察官詢問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罪刑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意願,抗告人回覆表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核屬正當,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行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責任非難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法律規定之定執行刑外部界限,兼衡附表編號1至12所處之刑,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暨抗告人於原審函詢時表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經核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係於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之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13年4月以下之範圍內,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且就曾經定應執行之附表編號1至12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再與附表其餘編號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度,亦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又原裁定為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之理念,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亦屬無違。原裁定就自由裁量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未逾越法律裁量之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所為應執行刑之酌定洵屬妥適,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
四、抗告人雖稱所犯其多為輕微之竊盜案件,不應科以重刑,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請求重新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然本院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計共26罪,固多數為罪質相近之竊盜罪,但抗告人於112年10月17日至113年5月23日該段期間,實施如附表所示犯行多達26次,造成多名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難認抗告人累積犯行之程度及犯罪之情狀係屬輕微,原裁定就附表所示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業已考量抗告人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即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類型、侵害之法益種類等),而於定應執行刑時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給予一定之降幅比例,經核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過苛過重之情事。抗告意旨另以其他案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判為例,指摘原裁定裁量權之行使不當,然不同案件之定刑標準,因各該行為人之犯罪目的、手段、態樣、法益侵害等量刑因素不盡相同,尚無從比附援引,作為本案量定應執行刑之依據。抗告人對原審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意而為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附表:受刑人陳盈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3/01/12 113/01/16、 112/11/25 113/02/16(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171等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171等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448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390等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390等號 113年度訴字 第524號 判決日期 113/06/26 113/06/26 113/06/0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390等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390等號 113年度訴字 第5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6/26 113/06/26 113/09/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0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06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83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12前經臺中高分院114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01/14 112/12/20 112/12/18至112/12/27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448等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228等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1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 第524號 113年度簡字 第1187號 113年度簡字 第1494號 判決日期 113/06/04 113/07/04 113/08/23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 第524號 113年度簡字 第1187號 113年度簡字 第14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9/19 113/08/14 113/09/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8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59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26號 編號1-12前經臺中高分院114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持有第二級毒品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3/01/30 112/10/17前某時 113/02/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101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77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770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1170號 113年度簡字 第2305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96號 判決日期 113/07/31 113/11/29 114/03/06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1170號 113年度簡字 第2305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9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1/26 114/02/10 114/03/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64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0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64號 編號1-12前經臺中高分院114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01/25、 113/05/23 113/01/21至113/01/22間某時 113/01/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770等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770等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21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2411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96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65號 判決日期 113/11/11 114/03/06 114/05/0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 第2411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96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1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2/13 114/03/06 114/05/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6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6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963號 編號1-12前經臺中高分院114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11/14 112/10/17、 113/01/21 112/10/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35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884等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884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639號 113年度易字 第1634號 113年度易字 第1634號 判決日期 114/05/21 114/05/28 114/05/28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 第639號 113年度易字 第1634號 113年度易字 第16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6/24 114/07/04 114/07/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6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04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05號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01/21 112/12/20 113/01/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379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64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19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 第485號 114年度苗簡字 第390號 114年度簡字 第109號 判決日期 114/06/11 114/05/27 114/05/1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 第485號 114年度苗簡字 第390號 114年度簡字 第10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7/15 114/07/08 114/06/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897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06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336號 編號 19 20 21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3/01/29 113/01/26 113/01/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76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461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65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彰化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 第391號 114年度簡字 第1802號 113年度易字 第882號 判決日期 114/07/09 114/08/15 114/08/27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彰化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 第391號 114年度簡字 第1802號 113年度易字 第88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7/09 114/09/12 114/09/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5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467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60號 編號 22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05/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65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882號 判決日期 114/08/27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 第88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9/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