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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金上訴,1707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辜棋源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辜棋源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9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辜棋源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等犯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15年6月16日執行羈押,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

二、經查被告羈押至115年9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9月8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被告所犯前揭犯行,有卷內本案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等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衡酌被告犯罪情節重大,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5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法 官 葉明松法 官 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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