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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97 裁判日 2026-05-14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97號 聲 明 人 許博欽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34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明人許博欽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562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345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上訴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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