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茂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4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0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傅錦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王薇葶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萬6,600元) 1 利息 5萬6,600元 114年6月30日 115年3月15日 (259/365) 5% 2,008.14元 小計 2,008.14元 合計 5萬8,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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