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回器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DEV,115,橋簡,838,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旺寶美興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838號
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訴訟代理人 黃晉億 被 告 旺寶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回器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簽訂之保全服務契約書第29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且兩造均為法人,亦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之適用,自應依契約約定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