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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5,交,85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字第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俊綾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3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85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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