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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HEV,115,湖簡,186,20260910,4)・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原告謝金陵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簡字第1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金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豪遊覽車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