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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湖簡,850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簡字第850號 原 告 郭 旭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傅丞律師 被 告 周育安 陳秀麗 周育錡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韋德 被 告 周政興

周雯婷 周佩霖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音儒 被 告 周雅菁 周家鋒 周宜靜 周雅錡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毓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原告複代理人「楊博丞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傅丞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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