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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士簡,1093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士簡字第1093號原 告 林忠機

被 告 梁吉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就請求車損相關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納裁判費之範圍,查本件車損相關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徐子偉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EV%2C115%2C%E5%A3%AB%E7%B0%A1%2C1093%2C2026091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