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續收,6928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續予收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續收字第6928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訴訟代理人 尤俊傑 新北市○○區○○路000號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TRAN DUC NHAT(越南國籍)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收容所)

主 文

TRAN DUC NHAT續予收容。

理 由

一、收容期間:相對人即受收容人TRAN DUC NHAT前經暫予收容,聲請人於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二、具收容事由:相對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1.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相對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四、收容必要性:相對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五、結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相對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李佳寧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TA%2C115%2C%E7%BA%8C%E6%94%B6%2C6928%2C2026091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