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服羈押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64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甘慧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三審羈押之裁定(114年度原上訴字第408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115年度台抗字第647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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