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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停,87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5年度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黎書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本院115年度停字第8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案由欄所載「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應更正為「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何効鋼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劉道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5%2C%E5%81%9C%2C87%2C20260909%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