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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南小補,373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73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代理人 方柏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溫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4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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