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HV,115,上,218,2026090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9:4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李秉蓁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李秉蓁
訴訟代理人 劉新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運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8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6月1日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0,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63元,上訴人僅繳納48,582元,應再補繳10,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後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10,881元,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羅郁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