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 姜光
再審被告 姜麗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553元(訴訟標的價額仍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應徵再審裁判費25,76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再審原告並應同時補提出臺南市○○區○○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勿遮掩),及所提出之民事再審之訴狀及證物之繕本共29份,以便本院送達其餘視同再審原告及再審被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黃建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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