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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3,再,5 裁判日 2024-11-13 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威金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辰再審原告 福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471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萬元,應徵裁判費53,475元,再審原告已繳納7,425元,尚應補繳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徐錦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V%2C113%2C%E5%86%8D%2C5%2C202411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