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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3,再易,6 裁判日 2024-11-27 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邱博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邱紹發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4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徐錦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V%2C113%2C%E5%86%8D%E6%98%93%2C6%2C202411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