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V,113,家再,1,20241120,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再審原告袁瑞鞠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5項、第77條之17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本件家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再審原告就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下稱前案)判決(該事件於113年8月28日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356號裁定駁回再審原告上訴而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其繳納再審裁判費。又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前案已於113年5月13日以裁定核定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74,713元並經確定在案(見上開三審卷第141至161頁),依上開規定,本院應受拘束而以此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依法應徵再審裁判費63,573元,茲限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正,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