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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訴,299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9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吳鎮安

兼訴訟代理人 羅淑薇

原 告即反訴被告 寶麗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來妹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972(39,115+43,857=82,972)。惟查,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民國115年9月9日具狀追加請求聲明第1項為3,289,305元、第2項為504,000元、第3項為113,772元(107,212〈21.88×4,900=107,212〉+6,560=113,772)、第4項為5,173,015元、第5項為504,000元、第6項為127,727(120,344〈

21.88+2.68=24.56×4,900=120,344〉+7,380=127,727),合計為9,711,819元,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於追加後核定為9,711,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228元,被告即反訴原告僅繳納82,972元,尚欠1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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