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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買賣價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V,115,補,1149,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20:2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初露企業社即陳禕鉉
- 被告陳大瑋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初露企業社即陳禕鉉
訴訟代理人 劉彥賢 被 告 陳大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0,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
二、被告陳大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蕭佑昇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止)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3年5月2日 115年5月17日 (2+16/365) 5% 2萬438元 小計 2萬438元 合計 22萬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