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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補,1688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88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愷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黃愷軒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智揚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8%A3%9C%2C1688%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