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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補,1709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09號 原 告 楊鎮銨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58,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0元。

二、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苗栗市嘉勝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294-6地號土地 83 15,400元 1/2 639,100元 2 1294-10地號土地 178 15,400元 1/16 171,325元 3 249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296,500元  1/2 148,250元  合計     958,675元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8%A3%9C%2C1709%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