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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V,115,補,1783,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20:2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83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陳美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