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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司促,11942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琇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琇惠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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