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JCCC,113,審裁,804,2024102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2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04 號
聲 請 人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玉貞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 律師
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59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單純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