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楊凱芸 (住址詳卷)被 告 盧凱郁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47號判決有罪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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