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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5,原附民,6,20260430,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王健行
- 被告彭仁傑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原 告 王健行被 告 彭仁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顏維助法 官 黃鴻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徐珮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