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5,抗,29,20260427,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即受刑人劉忠祥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15年3月31日115年度聲字第91號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忠祥(下稱抗告人)跪求鈞長,希望給抗告人一次自新的機會,給予抗告人最寬恕之寬典,從輕量定應執行刑,待抗告人重返社會時,願有能力幫助社會上更多需要幫助之人來回饋社會,彌補過錯(不贅載抗告人抄寫定執行刑原理原則之相關文字)等語。
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且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支配,使之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個案之裁量判斷,除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不當。
三、經查:
(一)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抗告人請求就其所犯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經核原審所定應執行刑,係於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有期徒刑5年1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已逾30年,以30年計)以下之範圍內,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定刑之內部性界限(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28罪所處之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與附表編號5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加計後,合計為有期徒刑9年)。又原審法院已敘明經衡量定應執行刑之外部及內部界限,斟酌抗告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抗告人施以矯正必要性、抗告人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顯已考量抗告人所犯數罪反映之整體人格特性、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基於刑罰目的性及刑事政策之取向等因素,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上,並無明顯喪失權衡或有違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罪責相當原則之情,亦無明顯不利於抗告人之情事,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前開說明,並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自應予以維持。
(二)抗告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然抗告人經如附表所示多次分別定刑之結果,刑期實已大幅減少,原裁定又再給予一定酌減,已然降低抗告人復歸社會之難度,是抗告人請求酌定更輕之執行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品慧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得否易科罰金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112年5月29日10時59分至11時59分許 臺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86號 臺東地院113年度原侵訴字第8號 113年8月16日 同左 113年10月15日 均否 均是 經左揭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4所示28罪,經臺東地院114年度聲字第4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 有期徒刑4月 112年5月29日16時許 2 販賣第二級毒品,共20罪 有期徒刑5年 112年9月初某日 臺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315、2573、2590號 臺東地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6號 113年12月25日 同左 114年2月6日 均否 均否 經左揭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112年9月初某日 有期徒刑5年 112年8、9月間某日 有期徒刑5年1月 112年8月21日 有期徒刑5年1月 112年7月7日 有期徒刑5年1月 112年11月18日 有期徒刑5年1月 112年10月25日 有期徒刑5年1月 112年10月27日 有期徒刑5年 112年10月30日 有期徒刑5年 112年11月13日 有期徒刑5年1月 112年11月15日 有期徒刑5年1月 112年11月16日 有期徒刑5年1月 112年11月18日 有期徒刑5年1月 112年11月19日 有期徒刑5年 112年11月22日 有期徒刑5年1月 112年12月5日 有期徒刑5年1月 113年3月17日 有期徒刑5年1月 112年9月26日 有期徒刑5年1月 112年10月10日 有期徒刑5年1月 112年11月5日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共2罪 有期徒刑2年8月 112年11月8日 有期徒刑2年7月 112年11月9日 3 轉讓禁藥,共3罪 有期徒刑3月 112年7月6日 臺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315、2573、2590號 臺東地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6號 113年12月25日 同左 114年2月6日 均否 均是 經左揭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112年7月7日 有期徒刑3月 112年11月9日 4 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112年1至3月間某日 臺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241號 臺東地院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9號 114年3月26日 同左 114年5月9日 否 否 5 加重詐欺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3年8月23至29日 臺東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54號 臺東地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14年12月3日 同左 115年1月7日 否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