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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5,聲,27 裁判日 2026-04-07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志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志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志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3年5月14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且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6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6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係於相近時間分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中編號2部分為未遂),為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屬於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侵害其等財產權;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本院曾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表示意見,其僅回覆:因另有案件未開完,懇請法院暫緩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42、35頁),惟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得與附表所示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亦僅係得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08號裁定意旨參照),與本件聲請是否有理由無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劉又華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25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9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日 113年6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20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16號 

編號  3 4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6日 112年9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度偵字第24413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80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4年6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80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4年7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13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955號 
編號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1日 112年9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116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88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4日 114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8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8月20日 114年1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39號 花蓮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04號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2C115%2C%E8%81%B2%2C27%2C202604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