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5,聲,43,20260420,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陳姵君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陳姵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姵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另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並無所謂重覆執行之不利益。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09年3月17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編號2所示之罪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暨定刑一覽表(見115年度執聲字第39號卷第5頁至第7頁)可稽,且經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確認無誤(見本院卷第45頁)。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㈡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前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6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73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曾定有期徒刑之總和(即3月+2年6月=2年9月)。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係犯詐欺取財未遂罪,係於107年1月間所犯;編號2所示共計4罪,均係犯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上開所犯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詐欺取財罪類型,均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尚非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且編號2所示4罪均係擔任取款車手,犯罪模式相仿,犯罪行為時間亦屬密接,犯罪同質性高,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受刑人就本件定執行刑之刑度,表示請求從輕定刑之旨(見本院卷第46頁),與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界限(附表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上,附表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2年9月為其上限),基於責罰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等綜合評價,爰酌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㈣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編號2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由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已執行部分。又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因與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為均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欣緣●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1月(共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1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7/1/16 107/3/7-107/11/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738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31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09/3/17 114/10/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31號 115年度台上字第6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3/17 115/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263號(已執畢) 花蓮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