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5,聲,43 裁判日 2026-04-30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姵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5年4月2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案號欄關於「115年度台上字第6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度台上字第730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案號欄,有如主文欄所示誤載情形,而此誤載情事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欣緣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2C115%2C%E8%81%B2%2C43%2C2026043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