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聖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周聖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聖凱(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嗣已確定。受刑人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送監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4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5401號函暨所附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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