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5,聲保,36,20260422,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賴偉志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偉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偉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偉志(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1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8月15日送監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4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5391號函暨所附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