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曉雲律師 聲 明 人即 上訴 人 王麗鈞
王晨媛 王麗雲 王苡婕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王振 陳明揚 沈美蓮 (上3人兼沈惟嬸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明人因與被上訴人劉勝文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陳王振、陳明揚、沈美蓮為被上訴人沈惟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按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於得為承受時,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沈惟嬸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王振、陳明揚、沈美蓮(下合稱陳王振等3人),均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據聲明人聲明由陳王振等3人為沈惟嬸之承受訴訟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胡 明 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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