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 告 A3 (真實年籍姓名詳卷)法定代理人 A3之母 (真實年籍姓名詳卷)被 告 甲男 (真實年籍姓名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9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黃鴻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徐珮綾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2C115%2C%E9%99%84%E6%B0%91%2C7%2C2026041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