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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審裁,650 裁判日 2024-09-03 案由:聲請人為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字第 155 號聲請羈押案 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50 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智股法官 上列聲請人為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字第 155 號 聲請羈押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 113年度聲羈字第 155 號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認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5 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賦予法院合理之準備時間及排除法院受理時間為「夜間」之情形,而一律適用,牴觸憲法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爰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無從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新竹地院 113 年度聲羈字第 155 號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係於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17 日製作押票,為該案被告應予羈押之決定,即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該案件業經審結,已非聲請人所審理之案件。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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