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張瑞德與華一鋼鐵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事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上,305,20260528,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張瑞德
- 被上訴人華一鋼鐵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王柏欽
- 被上訴人王紹鴻
原始抬頭(逐字)
法定代理人 洪宗維 被 上訴 人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被 上訴 人 王柏欽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鵬翔律師被 上訴 人 王紹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聲明駁回。擴張聲明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程序不得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上訴人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起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48萬1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就此部分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663萬8,9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其上訴聲明超過原審判決部分,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說明,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