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上,476,20260527,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劉正賢(劉陳香妹之承受訴訟人)劉正德(劉陳香妹之承受訴訟人)劉漫嬪(劉陳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王建忠
- 被上訴人陳靜圓
- 被上訴人林君彥
- 被上訴人劉姿儀
- 被上訴人賴育辰
原始抬頭(逐字)
劉正德(劉陳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漫嬪(劉陳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儷昕律師蔡淑湄律師康皓智律師被 上訴 人 王建忠 陳靜圓 林君彥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王得州律師被 上訴 人 劉姿儀 賴育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字第4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劉正賢、劉正德、劉漫嬪與被上訴人劉姿儀為被繼承人劉陳香妹(民國111年8月8日死亡)之繼承人,被上訴人賴育辰為劉姿儀之子。坐落○○市○○區○○段0000、0000之1、0000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5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下稱○○路房地)、暨同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350/10000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下稱○○街房地,與○○路房地,下合稱系爭房地)原為劉陳香妹所有。劉陳香妹具有相當社會經驗及理財觀念,且無閱讀障礙,其理解簽署專任授權書之目的係為出售系爭房地,乃於109年12月16日簽署2份專任授權書,載明出售底價,授權賴育辰處理系爭房地之一切出售事宜,非受賴育辰之詐欺而為。賴育辰於109年12月18日有權代理劉陳香妹,將○○路房地、○○街房地依序以新臺幣(下同)680萬元、1,260萬元出售予有買受真意之被上訴人王建忠、林君彥,並於110年1月4日各以買賣為原因,分別移轉登記為王建忠、林君彥(下合稱王建忠2人)所有,王建忠2人亦應劉陳香妹之要求,將價金以現金、開立票據方式交付予賴育辰完畢,王建忠2人買受系爭房地,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亦無違反公序良俗情事。○○路房地出售所得價金680萬元,劉陳香妹同意由劉姿儀保留取得扣除清償該房地原有貸款360萬元後之餘款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石 有 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