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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交通)

STEV115,店補,589裁判日 2026-0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TEV,115,店補,589,20260708,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58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孟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9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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