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STEV115,店補,592裁判日 2026-0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TEV,115,店補,592,20260708,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592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明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79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