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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租金等

STEV115,店補,592裁判日 2026-0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TEV,115,店補,592,20260708,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592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明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79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凃寰宇